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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上某甲与上某乙、吉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某甲,上某乙,吉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上某甲,学生。被告上某乙(原告上某甲父亲),农民。被告吉某(原告上某甲母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某甲与被告上某乙、吉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上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马谭胜代理审判员  刘飞峰人民陪审员  延柳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芬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