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上某甲与上某乙、吉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某甲,上某乙,吉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上某甲,学生。被告上某乙(原告上某甲父亲),农民。被告吉某(原告上某甲母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某甲与被告上某乙、吉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上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马谭胜代理审判员 刘飞峰人民陪审员 延柳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芬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