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郭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张某、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孙某,穆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427号原告陈某某,男,1943年6月9日,汉族,教师,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孙某,男,47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穆某某,女,46岁,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47元,退回原告陈某某47元。审判员 :闫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