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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郭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张某、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孙某,穆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427号原告陈某某,男,1943年6月9日,汉族,教师,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孙某,男,47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穆某某,女,46岁,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47元,退回原告陈某某47元。审判员 :闫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