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仲审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尊莲洗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孟庆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尊莲洗浴有限公司,孟庆龙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仲审字第82号申请人南京尊莲洗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号301室。法定代表人贾国峰,南京尊莲洗浴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新,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义明,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孟庆龙,男,1988年2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亮,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申请人南京尊莲洗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孟庆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鼓劳人仲案字[2015]第331号仲裁裁决,向本��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尊莲公司以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述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申请人尊莲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尊莲公司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尊莲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民代理审判员 王 熠代理审判员 蔡晓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莫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