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风涛与沙彦虎拖欠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风涛,沙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李风涛,男,现年62岁,回族,农民,住海原县树台乡大嘴行政村前沟自然村。被执行人沙彦虎,男,现年52岁,回族,农民,住海原县红羊乡石塘行政村石塘自然村。申请执行人李风涛与被执行人沙彦虎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海民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6100元,承担利息1551.3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21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风涛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私下处理结束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生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