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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商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嘉兴市奥多兰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奥多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商初字第573号原告:嘉兴市奥多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月根。被告:浙江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辉。原告嘉兴市奥多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奥多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已减半),由原告嘉兴市奥多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月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