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胡军伟与被告樊瑞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军伟,樊瑞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胡军伟,男,1982年4月13日生,汉族,河津市柴家乡吴村人。被告:樊瑞杰,男,31岁,汉族,河津市柴家乡樊家峪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军伟与被告樊瑞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海潮审 判 员 史孟强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胜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