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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胡军伟与被告樊瑞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军伟,樊瑞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胡军伟,男,1982年4月13日生,汉族,河津市柴家乡吴村人。被告:樊瑞杰,男,31岁,汉族,河津市柴家乡樊家峪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军伟与被告樊瑞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海潮审 判 员  史孟强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胜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