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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4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淄博华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华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495-2号原告:淄博华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王寿杰,总经理。被告: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王泽琏,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淄博华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移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以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院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因此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相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