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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一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余某与罗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罗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903号原告余某。委托代理人陆锡杰,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国林,南宁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被告罗某。原告余某诉被告罗某、罗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汉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覃凤娇、人民陪审员梁翠莲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陆仁宾担任记录。原告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锡杰,被告罗某、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诉称,原告的丈夫罗瑞琦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2月21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调解,侵权人一次性赔偿罗瑞琦的亲属即原告与两被告共461318元,扣除医疗费及丧葬费等到费后,尚余下420000元;被告领到上述全部款项后没有依法分给原告,甚至于2015年3月12日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认为,该420000元赔偿款,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原告应分配得175000元;罗瑞琦生前购买有“全民保障安心卡”(卡号00×××52)的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保险金额为30000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都是该身故保险金30000元的法定受益人,原告应享有10000元;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175000元,并判决原告应分得罗瑞琦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10000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明5原告余某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2、被告结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之子罗瑞琦是夫妻;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明罗瑞琦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告与被告得到赔偿金共461318元;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单,证明罗瑞琦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额为30000元。被告罗某、罗某辩称,原告所诉均无事实,原告无权享受罗瑞琦死亡所得的赔偿款,也无权享受罗瑞琦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罗某、罗某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4,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被告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无权享受证据所涉款项。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对其用以证明的内容,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余某的丈夫、被告罗某、罗某的儿子罗瑞琦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2月21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调解,侵权人一次性赔偿原、被告共461318元,被告罗某已领取,扣除医疗费及丧葬费等到费后,尚有420000元在被告罗某处;罗瑞琦生前购买有“全民保障安心卡”(卡号00×××52)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保险金额为3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请求不对罗瑞琦身故保险金额30000元在本案处理。本院认为,罗瑞骑死亡后,侵权人赔偿原、被告的461318元,扣除医疗费及丧葬费等到费后,尚余下的420000元应属原、被告共同共有财产,但被告领取该420000元后据为已有,导致本案纠纷发生;本院认为,原、被告对该420000元共同共有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原告应享有140000元的份额,被告将其全部占为已于法无据,但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其175000元,亦于法无据,本院不完全支持,仅支持14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请求不对罗瑞琦身故保险金额30000元在本案处理,本院尊重其意见。综上所述,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某、罗某支付原告余某1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1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1948元,被告罗某、罗某负担6062元。上述款项,义务人应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法定代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汉真代理审判员  覃凤娇人民陪审员  梁翠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记员陆仁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