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陕执字第0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喻淼与被执行人文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淼,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陕执字第00041-1号申请执行人喻淼。被执行人文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宁陕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文武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偿还申请执行人喻淼借款7000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文武未自动履行支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工资账户。因冻结、扣划期限较长,案件有必要暂时中止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宁陕执字第000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徐智伟审判员 郭 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英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