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王民初字第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石志胜与史前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志胜,史前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830号原告石志胜。委托代理人胡廷松,泗阳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前进。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志胜诉被告史前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志胜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志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志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石志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