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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王民初字第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石志胜与史前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志胜,史前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830号原告石志胜。委托代理人胡廷松,泗阳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前进。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志胜诉被告史前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志胜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志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志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石志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