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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杨秀华、杨世全、王前珍、李玲与徐佐金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华,杨世全,王前珍,李玲,徐佐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杨秀华,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杨世全,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申请执行人:王前珍,女,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李玲,女,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徐佐金,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高中文化。申请人杨秀华、杨世全、王前珍、李玲申请执行徐佐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徐佐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佐金在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小坝分社账号8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406上的存款30882.43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