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大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大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仇育萍,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凤友,盐城市盐都区张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某与被告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伟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仇育萍,被告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凤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被告是与他人离婚后经人介绍与我相识的,但是其隐瞒了不能生育的事实,欺骗了我,婚后经多方治疗仍未能怀孕,且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想好好过日子,总想离婚分财产。现我们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卞某辩称:我不能生育原告婚前是知道的,看病的钱是我家出的,原告没有出钱。原告说的金器是婚前买的,不是共同财产;我也给原告买过金器。我们已经于2015年4月分居,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故我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1日,被告经本院调解与他人离婚。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被告生理原因婚后暂未生育子女。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并于2015年4月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主张婚后给付被告金戒指1枚、金耳环一对、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只,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为给被告看病,对外借款10000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被告认可收到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但认为是原告婚前的赠予,不属于共同财产,且重量与原告陈述的不符;对于金手镯,被告不予认可。对于债务,被告亦不予认可。原告在庭审后陈述举行结婚仪式的时间在领取结婚证后约10日。另查明,介绍人朱友良在庭审时陈述,原告给被告的金耳环、金戒指、金项链是在办结婚仪式之前。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1份、(2012)都龙民初字第0386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发票三张、证人证言、电话记录1份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双方从相识到登记结婚时间较短,婚后又因被告暂不能生育而产生矛盾,并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且庭审中双方均认为夫妻已无感情,故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三张购买金器的票据,日期分别为2012年10月10日、2012年11月17日、××××年××月××日,拟据此证明其给付了被告相关金器,并证明该金器在登记结婚日期之后应属于共同财产,被告对该票据中的项链、戒指认为重量不吻合,对手镯不认可。本院认为,这三张票据上均未载明购买人,仅凭该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拟证目的。被告在庭审中认可在婚前原告给付其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副、金戒指一只,结合原、被告婚姻介绍人的证言、举行结婚仪式的时间以及当地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本院认为被告认可的上述金器属于彩礼。对被告不认可的其他金器,原告亦无其他证据佐证,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原告陈述有冰箱、洗衣机、饮水机各一台系共同财产被被告强行拿走,因其并无证据证明此系共同财产,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主张6000元现金被被告取走但并无证据证实,本院亦不予处理。对于原告提出的10000元债务问题,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因无证据佐证,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日后债权人如有证据,可另行主张其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及相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卞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中汇支行,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孙伟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郁 玲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性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