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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4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莉萍与王亚涛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莉萍,王亚涛,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吴永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4355号原告杨莉萍,女,1975年7月5日出生。被告王亚涛,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鸿强,北京市安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0002150-X。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东坡,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骞,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第三人吴永超,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杨莉萍与被告王亚涛、被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公司)及第三人吴永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康富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杨莉萍按照被告王亚涛的地址起诉,被告王亚涛住所地在xxx,没有经营居住地,如果能够证明被告王亚涛在某地经营居住,应经由当地派出所出具有效证明方有效。康富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原告杨莉萍可向康富公司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亦属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北京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证明和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紫荆雅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的居住证明,被告王亚涛自2012年5月1日在xxx居住至今,故被告王亚涛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晋 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睿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