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与王树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蕾,王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王蕾被执行人王树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