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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与王树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蕾,王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王蕾被执行人王树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