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孙卓与曲延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卓,曲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孙卓被执行人:曲延峰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二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曲延峰账户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宏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 肖 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