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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孙卓与曲延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卓,曲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孙卓被执行人:曲延峰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二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曲延峰账户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宏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 肖 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