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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梁诗得与广东百盈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百盈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诗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百盈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梁燮凡,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诗得,男,汉族,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0410。上诉人广东百盈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5)肇宁法民初字第78-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有重大影响,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梁诗得向上诉人广东百盈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涉案标的仅为45万元,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广东百盈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级别管辖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广东百盈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由本法院管辖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静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罗惠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曼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