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昌支行与新疆酒钢活泉贸易有限公司等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昌支行,新疆酒钢活泉贸易有限公司,甘肃活泉矿业物资有限公司,伊犁察布查尔县乔拉克矿业有限公司,寇林恩,徐婧,寇以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昌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号。代表人:于润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新疆酒钢活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北站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寇林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甘肃活泉矿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号****室。法定代表人:辛桂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伊犁察布查尔县乔拉克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扎库齐牛录乡。法定代表人:寇林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寇林恩,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婧,女,汉族。被执行人:寇以诺,男,汉族。我院受理的依据已经生效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2015)甘执字第38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昌支行与新疆酒钢活泉贸易有限公司、甘肃活泉矿业物资有限公司、伊犁察布查尔县乔拉克矿业有限公司、寇林恩、徐婧、寇以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由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宫超夫代理审判员 强 峰代理审判员 路金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军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