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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根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华宇与谭立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宇,谭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根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华宇,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委托代理人连永鑫,根河市河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谭立斌,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华宇诉谭立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根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9760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200.52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固定工资收入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进行了划拨。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根河市人民法院(2014)根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 平代理审判员 马 世 磊代理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藏 松 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