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立云与徐建丽、顾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云,徐建丽,顾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孙立云,女,汉族,个体商户,住长岛县。被告徐建丽,女,汉族,退休干部,住长岛县。被告顾吉祥,男,汉族,退休干部,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云诉被告徐建丽、被告顾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云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立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9元,由原告孙立云负担。审判员 吴忠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