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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立云与徐建丽、顾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云,徐建丽,顾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孙立云,女,汉族,个体商户,住长岛县。被告徐建丽,女,汉族,退休干部,住长岛县。被告顾吉祥,男,汉族,退休干部,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云诉被告徐建丽、被告顾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云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立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9元,由原告孙立云负担。审判员  吴忠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