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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永鑫与姜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鑫,姜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3381号原告胡永鑫,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姜杰,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鑫与被告姜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永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胡永鑫负担。审 判 长  杨 静人民陪审员  蒋金秋人民陪审员  陈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