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行非执裁终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段助林,叶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行非执裁终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32610746-5。被执行人段助林,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被执行人叶丽芳,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本院在执行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段助林、叶丽芳行政征收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段助林、叶丽芳已履行义务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报告。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浠计生征决(2014)第00950号行政征收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秋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