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4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蒋梅英与蒋社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4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乙。委托代理人陈贵阳,湖南省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上诉人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蒋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登记在蒋某丙名下的长沙市芙蓉区××××号×栋××房归蒋某乙所有,蒋某乙支付蒋某甲20万元,蒋某甲对该判决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因蒋某甲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费,亦未提交缓交申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按蒋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蒋某乙已依照判决将20万元转入法院账户,蒋某甲已从法院领取该款;蒋某乙于2014年12月18日重新进行了产权登记,登记产权人为蒋某乙,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建筑面积98.48㎡,套内建筑面积92.22㎡。原审法院认为:长沙市芙蓉区××××23号009栋204房的房屋所有权已自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归蒋某乙单独所有;蒋某乙已依照判决文书履行了义务,房屋产权也已经变更登记至蒋某乙名下,蒋某甲继续占据该房侵犯了蒋某乙的权利,应根据蒋某乙的要求搬出房屋;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不是继承纠纷,蒋某甲的各项答辩主张与均与本案侵权责任纠纷无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蒋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搬出为蒋某乙所有的长沙市芙蓉区××××号×栋×房(权证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本案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蒋某甲负担。蒋某甲不服,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判决。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并未从法院签字领取20万元,该20万元款项还在芙蓉区人民法院账上,经调档查询,证实上诉人根本没有领取该20万元款项,被上诉人所称上诉人已领取该款纯系凭空捏造事实,法院据此作出错误判决,严重违背了法律事实。综上,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蒋某乙答辩称:蒋某乙与蒋某甲系姐弟关系,父亲蒋某丙去世后留下遗产房屋一套,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号××栋×号,为执行父亲遗嘱,蒋某乙多次请单位和至亲好友出面与蒋某甲协商,但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无奈诉至法院,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房屋判归蒋某乙所有,蒋某乙支付20万元给蒋某甲,现蒋某乙已按期将20万元转入法院账户,法院以(2014)芙执字第××号退款通知书通知蒋某甲到法院办理退款手续,该院已于2014年12月18日执行,将房屋过户到被上诉人名下,蒋某乙已领取了房产证,但是蒋某甲至今占用该套房屋,不肯腾房,已构成侵权,蒋某甲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故意不到法院办理退款手续,上诉理由不充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登记在蒋某丙名下的长沙市芙蓉区××××号×栋×房归蒋某乙所有,蒋某乙支付蒋某甲20万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蒋某乙已依照判决将应支付款项转入法院指定账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也已经作出(2014)芙执字第××号退款通知书通知蒋某甲就以上执行款项办理退款手续,在本案二审期间蒋某甲明确表示拒绝前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领取上述款项;蒋某乙于2014年12月18日重新进行了产权登记,登记产权人为蒋某乙,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建筑面积98.48㎡,套内建筑面积92.22㎡。本院认为:长沙市芙蓉区××××号×栋×房的房屋所有权已自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归蒋某乙单独所有,蒋某乙已依照判决文书将应支付款项转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也已经作出(2014)芙执字第××号退款通知书通知蒋某甲就以上执行款项办理退款手续,蒋某甲虽表示拒绝受领上述款项,但也应当视为蒋某乙已依照生效判决文书履行了付款义务,涉案的房屋产权也已经变更登记至蒋某乙名下,蒋某甲继续占据该房侵犯了蒋某乙的权利,应根据蒋某乙的要求搬出房屋,故蒋某甲的上诉理由并不能成立。对于蒋某甲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瑕疵,但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80元,由蒋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亚飞代理审判员 赵康宁代理审判员 张文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聂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