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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候金山与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昆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候金山,男,汉族,1947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晓姝,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天源,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被告刘昆华,男,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候金山与被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昆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为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孝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