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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张富与步文财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步文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637号申请执行人张富,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证件号码220121197203164313。被执行人步文财,地址榆树市土桥镇光明村*组。申请执行人张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农仲裁字(2015)第004号,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没有土地可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中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民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代理审判员  佟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久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