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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与吴云辉、黄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9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218号。组织机构代码:67366986-8。法定代表人万开梅,该分行行长。被告吴云辉,农民。被告黄艳。被告邹坦元,农民。被告王洪章,农民。被告李世菊,农民。系王洪章之妻。被告李绍钦,恩施市芭蕉侗族乡政府工作人员。被告周代贵,恩施市芭蕉侗族乡楠木园村干部。被告曾传兴,恩施市芭蕉侗族乡政府工作人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恩施分行)诉被告吴云辉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邮政储蓄银行恩施分行以被告已偿还所欠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邮政储蓄银行恩施分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负担。审判员郭韶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罗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