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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刘民初字第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秀英、刘东云与刘云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英,刘东云,刘云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刘民初字第0280号原告王秀英,居民。原告刘东云,居民。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汉林,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云明,居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瓷都大道535号。负责人欧阳道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英、刘东云诉被告刘云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英、刘东云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云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秀英、刘东云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英、刘东云撤回对被告刘云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秀英、刘东云负担。审判员 黄    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锦梅(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