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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高英忠与马娟、张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英忠,马娟,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高英忠,男,回族,生于1979年8月20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娟,女,回族,生于1988年1月26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张梅,女,回族,生于1982年12月10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英忠诉被告马娟、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英忠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英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英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高英忠负担。审判员  董昌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燕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