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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行非审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泽文、董晴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行非审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晓琼,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泽文,农民。被执行人董晴玲,农民。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襄城计生征字(2015)第8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襄城计生征字(2015)第8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襄城计生征字(2015)第8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襄城计生征字(2015)第8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耿宏伟审判员韩冬人民陪审员项才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