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成水、胡家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172号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椒陵大道509号。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宗权,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沈阳,该行员工。被告:方成水,1962年6月7日出生。被告:胡家发,1962年3月7日出生。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椒农商行)诉被告方成水、胡家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全椒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沈阳、被告方成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家发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全椒农商行诉称:2013年8月3日,方成水向其下属程家市支行借款3.4万元,约定年利率11.94%,到期日为2014年8月3日,由胡家发担保。借款到期后未予偿还。现诉请方成水偿还借款本金33998.99元及利息,合同期内利率为11.94%,逾期利率为17.91%;胡家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方成水辩称:该笔借款已经转据三、四次,钱被胡家发用了,胡家发出具欠条给其。现在胡家发找不到,其没有能力偿还。胡家发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日,方成水与原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全椒农合行)下属程家市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方成水借款3.4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3日至2014年8月3日,年利率11.94%;借款人未按约定日期归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同日,程家市支行又与胡家发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胡家发为方成水借款3.4万元本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二年。程家市支行将3.4万元发放至方成水账户。2015年6月21日全椒农商行扣划方成水账户本金1.01元,下欠本金33998.99元及利息未予偿还。另查明:2014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同意全椒农商行开业,全椒农合行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全椒农商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全椒农商行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据、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文件等证据证实。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方成水、胡家发与原全椒农合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遵守。方成水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方成水辩称借款被胡家发所用,胡家发出具欠条,双方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诉讼。全椒农商行要求胡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成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998.99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8月3日至2014年8月3日止按年利率11.94%计算,自2014年8月4日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按年利率17.91%计算);二、被告胡家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元,由被告方成水、胡家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全审 判 员 许程琼人民陪审员 何宏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