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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郑瑶瑶职务侵占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9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女。因本案于2015年5月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前海福润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日,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系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郑某于2014年12月16日入职该公司,主要负责行政人事、日常账务管理及日常开销等事务。2015年1月4日,被告人郑某因在外欠钱、无力偿还,即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前海福润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U盾将公司账上的35600元人民币转账到其朋友赖某甲的姐姐赖某乙的账户后,即离开公司不再露面,赃款大部分被其据为己有后使用。另查明,赖某甲共转给被告人人民币20800元:2015年1月4日,赖某甲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人民币800元;2015年1月6日赖某甲通过支付宝将被告人郑某转入赖某乙账户人民币36500元中的20000元转给被告人,剩余部分仍在赖某乙账户上。2015年7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冻结赖某乙账户人民币9988.2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赖某乙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前海福润工行对账单、郑某所写欠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书、郑某入职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协助冻结通知书、赖某甲支付宝转账微信截屏、被告人身份信息,证人陈某、赖某甲、赖某乙的证言及陈某的辨认笔录,被害单位代理人谢志勇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郑某写欠条的录像资料,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及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以深南检量建(2015)878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郑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人民币35600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及部分赃款已缴回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日起执行至2015年11月1日止。)二。扣押的赃款人民币9988.27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前海福润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银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