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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商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新与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山东省鱼台县水利工程施工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山东省鱼台县水利工程施工公司,王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商初字第218-2号原告:赵新。委托代理人:姜英奎。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法定代表人:王继堂,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平军(特别授权),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峰。被告:山东省鱼台县水利工程施工公司。负责人:宋业顺,经理。被告:王峰。委托代理人:武克华(特别授权),鱼台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与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山东省鱼台县水利工程施工公司、王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山东省鱼台县水利工程施工公司、王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撤回对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山东省鱼台县水利工程施工公司、王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29元,由原告赵新负担。审 判 长  石 华审 判 员  李晓艳人民陪审员  魏 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