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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屈歆与张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歆,张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791号原告屈歆,女,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张铎,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歆诉被告张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歆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歆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贾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书 记 员  张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