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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军与郭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郭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678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8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郭建平,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军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2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郭建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郭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张军给付所欠工资7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10元,执行费1050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郭建平于2015年8月23日前支付15000元,剩余欠款61000元于2015年8月23日起每月偿还申请人5000元直至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由被执行人郭建平承担案件受理费910元、执行费1050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惠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