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亚令、王晓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亚令,王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冯许珍,局长。被执行人:张亚令。被执行人:王晓霞。关于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亚令、王晓霞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行非诉审字第23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行政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向茂名市电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交社会抚养费13287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89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签订了分期缴纳征收社会抚养费保证书,被执行人已履行第一期缴费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缴款人民币8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5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玲审判员 何 川审判员 廖立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温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