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413号本院在执行孙靖诉朱红林、许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靖申请将朱红林、许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朱红林、许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朱红林、许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