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韦爱兰与韦昌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爱兰,韦昌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61号原告韦爱兰,居民。被告韦昌伯,成年,居民。原告韦爱兰诉被告韦昌伯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韦爱兰于2015年8月17日以已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爱兰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爱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韦爱兰负担。审判员 唐秀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俊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