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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885号原告曹某某,女,现住辽中县。原告马某某,男,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治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