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张秀文与代凤祥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秀,刘国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20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玉秀,个体户,住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李志玲,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国华,住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杨晓凤,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玉秀因与被上诉人刘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西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林西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林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董燕洪审 判 员 吴秀琴代理审判员 张蕴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