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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高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惠莲诉被告黄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黄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高民初字第121号原告李甲,女,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被告黄甲,男,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榆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黄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甲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甲撤回对被告黄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审 判 长  赵鑫贤代理审判员  谈敦强人民陪审员  蔡锦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志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