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高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惠莲诉被告黄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黄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高民初字第121号原告李甲,女,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被告黄甲,男,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榆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黄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甲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甲撤回对被告黄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审 判 长 赵鑫贤代理审判员 谈敦强人民陪审员 蔡锦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志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