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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商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驼信用社与刘纪堂、刘方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驼信用社,刘纪堂,刘方玉,戚春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981号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驼信用社。诉讼代表人:赵彦宝,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驼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孝迎宾,副主任。被告:刘纪堂,男,汉族。被告:刘方玉,男,汉族。被告:戚春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驼信用社(以下简称“青驼信用社”)与被告刘纪堂、刘方玉、戚春刚金融借款合���纠纷一案中,原告青驼信用社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庭审前,原告青驼信用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驼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驼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徐以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怀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