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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郝秀云与郝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秀云,郝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郝秀云。委托代理人杨丙信(系原告丈夫)。被告郝秀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秀云与被告郝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秀云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秀云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即444元,由原告郝秀云负担。审判员  卢清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