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尹某甲与尹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甲,尹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495号原告:尹某甲,男,2013年6月14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汪某甲,女,1974年8月3日生,汉族,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罗冲,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尹某乙,男,1974年9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甲与被告尹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尹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尹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叶 波审 判 员 胡兴凤人民陪审员 周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永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