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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文峰与李文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峰,李文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李文峰,男,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虞城县。被告李文才,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虞城县。原告李文峰诉被告李文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文峰承担。审 判 长  张清泉人民陪审员  吴先华人民陪审员  韦安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范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