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丽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刘春燕与吴晓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X富,梁X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丽民初字第54号原告劳X富,男被告梁X玲,女原告劳X富诉被告梁X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会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富,被告梁X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劳x富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6月23日在化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孩子,因被告从2008年起患病至今尚未痊愈,原告花了不少的心血和钱财对被告求医。而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夫妻双方性格不合,致双方矛盾越来越激化,终构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解除婚姻痛苦,现依法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梁x玲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属实,婚后没有生育有孩子,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我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6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因被告从2008年起患病至今尚未痊愈,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是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对家庭问题协商不够,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理解,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珍���多年来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多一点沟通,互敬互爱,共建幸福和睦家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劳x富与被告梁x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劳x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柏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