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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诉前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凤侠、那雪松、那雪平与于国斌、张亚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凤侠,那雪松,那雪平,于国斌,张亚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诉前保字第27号申请人:王凤侠,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申请人:那雪松,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申请人:那雪平,河北省滦平县人,住兴隆县。被申请人:于国斌,河北省高碑店市人,住高碑店市。被申请人:张亚飞,住高碑店市。申请人王凤侠、那雪松、那雪平与被申请人于国斌、张亚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凤侠、那雪松、那雪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于国斌驾驶的被申请人张亚飞所有的冀F226**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扣押)措施,且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凤侠、那雪松、那雪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于国斌驾驶的被申���人张亚飞所有的冀F226**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王凤侠、那雪松、那雪平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艳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