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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法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效斌与被执行人武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许效斌,男,1976年6月11日生,汉族,河津市阳村乡三迁村人。被执行人武东,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河津市城区办东关村人。申请执行人许效斌与被执行人武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效斌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东的银行存款138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春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