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111号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国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查四林,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宁娇,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凡,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崔英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