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锦少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锦少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军,张家港市锦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甲。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周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性格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婚后不久双方就产生矛盾,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08年5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感情已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周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被告周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李某、周某甲于2003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周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周某甲离家出走多年至今未归。现李某认为周某甲对家庭不尽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人口信息、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李某表示在本案中只要求处理离婚事宜,不要求处理财产、债权、债务,以后其另行主张。并主张由其抚养婚生女,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同时表示愿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子女抚养。审理中,原告主张抚养婚生女,要求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本院认为,根据婚生子的生活习惯及成长环境、子女的实际需要及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较为适宜。关于财产分割。现原告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财产、债权、债务,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故本案对此不予理涉。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动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的权利,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周某乙由原告李某抚育至独立生活止,被告周某甲自2015年8月起每月承担子女抚育费800元。2015年度的抚养费4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履行,之后的抚养费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履行48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路骊珠人民陪审员 陈爱生人民陪审员 何永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