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吕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被告亦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 克 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成铭(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