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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六特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欧阳梅 正兴房开 257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梅,郑兴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六特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梅,女,1973年11月17日生,布依族,系贵阳市福圣康医药有限公司职工,住贵阳市乌当区松溪路18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311170845。被执行人郑兴贵,男,1962年1月9日生,汉族,系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小寨村播礼寨组53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20109281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65.76万元及执行费0.5238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兴贵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道箭审判员  田兴林审判员  陈开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露 来源: